在医疗尤其是医美行业从业过程中,医美机构常常为了引流推广,在平面广告中大量使用明星肖像霸屏、在视频图片宣传中擅用手术前后对比照、在美容效果描述时不加处理患者声音等,这些看似常规操作的推广宣传,实质上是对接受医美服务一方或者明星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正当人格权利的肆意侵犯。
一、医美机构肖像权侵权案例、
(一)医美机构违反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案
2022年9月,刘女士为提升个人形象,前往M整形医院做了面部医美手术并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约定刘女士作为M整形医院整形美容的真人案例,为医院提供永久肖像使用权,同意医院使用刘女士遮挡眼部的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对外展示手术效果,并配合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两个月后,刘女士发现M整形医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多幅其本人眼部未经遮挡的宣传照片,经沟通处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M整形医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未将刘女士眼部进行遮挡的照片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且构成肖像权侵权,判决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医美机构擅用顾客手术对比照打广告案
2021年,妮妮找到某医美机构进行面部修复。同年3月9日至4月11日间,某医美机构多次在其两个微信朋友圈发布其面诊视频,并伴有“这是从业这么多(年)美业有史以来被工作室打的最严重的苹果肌疯长的宝宝……接下来她可能要承担高额的修复费用”等配文。6月20日,某医美机构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妮妮取苹果肌手术前后的视频,并配文“分享一组取苹果肌术前术后视频案例”,妮妮为此警告该机构不能发出上述视频。此外,医美机构还在开启的直播中多次使用妮妮的面诊视频和术前术后照片作为案例,经妮妮多次警告仍不改正,为此妮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美机构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5.3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医美机构拍摄制作的涉案视频、涉案照片均清晰显示了妮妮完整的面部容貌,该行为构成制作、使用、公开妮妮的肖像;涉案视频、涉案照片以及医美机构配发的相关文字披露了妮妮此前所作的相关医疗美容手术失败的信息,该行为构成泄露、公开妮妮的隐私。医美机构的上述行为均未取得妮妮的同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故其已经构成侵害妮妮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支付妮妮经济损失赔偿款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及合理开支赔偿款3000元。
(三)医美机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宣传案
2021年3月,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未经杨颖授权擅自张贴含有杨颖肖像、姓名的海报,海报上附有“欧菲18品牌盛典Angelababy倾情助力”“欧菲18年感恩回馈特惠卡”等广告语,同时,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视频号“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中也发布了含有杨颖肖像、姓名的视频,为其经营的医疗美容业务进行商业宣传。杨颖并未授权其使用自己的肖像及姓名进行商业化宣传,也与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本案中,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的行为属于未获得杨颖授权,以营利目的擅自使用杨颖肖像和姓名,构成对杨颖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原告杨颖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综上,医美行业中肖像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医美机构在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的宣传文章、视频、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尤其是女明星)的肖像照片,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或者真人案例提高文章、视频、广告的点击量以达到宣传的目的。
二、医美机构使用局部肖像是否侵权?
肖像是以某个人为主体的面像或照片,或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肖像的特征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
如果某个面像、照片等载体的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
如果案例图只有鼻子和嘴等局部,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主张保护肖像权则不能成立,也不能要求医美机构进行赔偿。
三、肖像权侵权不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我国法律保护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为加大对肖像权保护的力度,《民法典》对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作出了有别于旧《民法通则》的规定。新法语境下,侵犯他人肖像权已无需具备“营利目的”,只要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即构成侵权。医美机构在宣传过程中未经患者或者明星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就是严重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典型表现。
肖像权最常见的权利表现为:(1)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利益的权利;(2)自然人在肖像权被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因此,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四、合规建议
医美机构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特别是知名人物的肖像。若在宣传推广文章、信息中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了其肖像,一旦被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基本上都会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医美行业需要使用客户的肖像作为宣传,应当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签订《肖像权使用授权合同书》。同时, 医美机构在发布医美广告时不得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若滥用上述视频和照片进行公开宣传则可能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因此,医美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重视对肖像权人的权利保护,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
1.诊疗工作:整形外科诊疗时,需注意规避将患者照片等肖像权内容归入病历;若肖像信息必不可少,则需获取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避免肖像信息的不正当公开情形。
2.学术交流活动:医美从业者在交流活动中需要展现患者手术形象的,需提前获取权利人的同意,并留存书面证据。使用或公开时,行为人应对肖像进行模糊、遮挡等技术处理。
3.对外宣传:拍摄宣传照片、视频时,医美机构应保护出镜人员,包括患者及参与人员的肖像信息,征求肖像权人的书面同意,留存书面证据。
4.网络风险防范:医美机构应建立健全数字化风险防范系统,指定专业人员对该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并根据互联网及数字化的发展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及漏洞修补。
5.声音姓名保护:医美机构还需要特别注意对患者声音、姓名等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如录制患者对自身成功经验分享的音频时,应对患者声音进行技术处理,消除患者声音的可识别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医美合规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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